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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力推进种苗管理体制改革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近日,云南省林业厅强调,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争取当地编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积极推进种苗体制改革。种苗行政管理机构开展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或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种苗行政管理职能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苗生产经营和种苗行政管理彻底分开。林木种苗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和从事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与和从事种苗行政管理工作。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苗行政管理机构从事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生产经营职能转换为种苗调剂服务职能,不再从事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挂着种苗管理机构牌子但实际上以从事种苗生产经营为主而不能很好地履行种苗行政管理职能的国有苗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种苗行政管理职能收回,重新设立专门的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种苗行政管理工作,因故不能马上设立专门种苗管理机构的可以由能够真正履行种苗管理职能的机构暂时负责本地种苗行政管理工作。种苗生产经营与种苗行政管理分开的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