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出台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日前,丽江市出台了《丽江市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经丽江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分别从流转原则及范围、流转管理和相关责任等方面对集体林地林木的流转行为进行了规定。 《办法》指出,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林地林木流转不包括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和水域。 《办法》明确规定,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转让、互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按规定再次流转。在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依法、公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交易,倒买倒卖非法获利。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要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流转的林地林木无权属争议,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决定出让自身所拥有的林木、林地时,要充分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并根据流转面积的大小,按规定进行资源资产评估。 《办法》要求,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受让方,要结合当地气候资源特点,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林业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实施,对不符合本地区林产业发展规划的,不办理变更手续,不提供相关融资贷款材料,不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手续,不安排林木采伐指标,不安排中低产林改造等项目扶持资金。流转当事双方要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签订书面合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依法归档,妥善保管。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后,流转双方要及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通过审查、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手续。 《办法》强调,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流转林权的,该流转行为无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权变更条件而又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丽江市集体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丽江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