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根据2006年出台《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改革的范围是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及宜林荒山、荒地等。随着改革的全面推开和不断深入,社会各界要求扩大改革范围的呼声非常强烈。为避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再进行“二次改革”,保障天保工程区、生态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集体林地林农的利益。2007年底,云南省委、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力度和稳步推进配套改革的意见》(云办发〔2007〕20号),进一步扩大了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把原定的集体商品林改革范围调整扩大为全部集体林。明确天保工程区的集体林改革重点是确权,将天保工程区内的集体商品林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确权到户,集体公益林确权到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仍按国家天保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意见》还要求要积极探索落实集体林地林农利益的措施和办法,在改革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森工企业职工的权益,又要保障林农的利益,让农民从改革中得到实惠。《意见》还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改革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主体改革力度,构建现代林业经营体系,健全现代林业服务体系,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完善森林资源“三防”体系和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向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