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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六举措落实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补偿工作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对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总体要求,云南省林业厅要求各地从六个方面入手切实抓好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补偿工作。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一定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林业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和指导,研究解决区划界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云南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生态效益补偿各项任务。二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采用多种宣传形式,把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措施宣传到基层、宣传到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三是把握政策,合理区划界定。第一,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以2004年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两类林调整成果为基础,2004年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原则上不作调整,特别是非天保区已享受补偿的2817.3万亩不作变动。2004年区划界定和两类林调整后,公益林比例低于30%的州市,本次区划界定公益林面积不得减少。第二,允许两个适度调整。也就是原定的地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不明显的林地,特别是贷款营造的人工林可适当调整为商品林;在原定的商品林中,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林地,也可调整为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有出有进,不搞一刀切,不搞绝对化。第三、注重质量,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现场区划到位,不能坐在家里闭门搞区划走过场。二是界限分明,落实主体到位,不能将区划界定停留在表上、图上;而是要落实到林地上,明确到所有者和经营者身上。三是登记和建档到位。数据要准确,图表要齐备、统一,县、乡、村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均必须建立规范的档案。四是签订禁伐或限伐协议到位。所界定的地块必须经林权权利人以及当地干部、群众代表和县乡人民政府确认,不可马虎草率。第四,规范操作遵循的三条原则:一是统一区划原则。全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不分天保区与非天保区,全面开展。二是分级负责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统一指导,各州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区划界定以县区市为单位,由各县区市林业局承担,委托或安排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队伍完成。跨州市、县市区的经营单位按属地原则分别并入所在县市区,统一进行区划界定。三是逐级审核申报原则。州市林业局会同财政局统一组织地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各县市区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形成并经县市区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签章,再报送州市林业局;州市林业局汇总本辖区地方公益林成果资料,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州市人民政府审定签章,再报送省林业厅;省林业厅组织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认真到实地核查认定,汇总全省地方公益林成果资料,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四)建立目标责任制。云南省林业厅将对启动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领导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