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有关部门接到各地上报的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后要及时转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经核实后,统一由省防火办形成火灾报告主送省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省防火办在报送灾情时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密切关注火灾发展变化态势,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协调,加强与火灾发生地联系衔接,保持信息畅通,及时续报火灾扑救有关情况及处置意见。
二、省政府办公厅应急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中Ⅱ级以上响应标准和省防火办的处置建议提出拟办意见,迅速报分管副秘书长,按批示呈报其他省、厅领导,并将省、厅领导批示与指示迅速传达到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
三、当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政府领导率工作组前往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指导和帮助扑火救灾工作时,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负责做好收集工作组人员名单、通知出发时间地点、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现场办公会议筹备等工作。省人民政府领导率工作组前住火灾地区,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通知省公安厅、交通厅,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云南机场集团公司,省接待办和省防火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安排开道警车、免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通行费、航班及机票保障、办理出入机场手续等有关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领导率工作组前往灾区扑火救灾,省政府新闻办要安排专人协调并通知有关新闻单位记者随同前往,并组织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会同省防火办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秘书长审定后播发。
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统一上报制度,由省防火办按照程序和规定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若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在省防火办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应急办整理材料,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及时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七、省气象局提供的针对森林防火工作的专题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如需要通知有关地区组织做好防范工作,统一由省防火办按照要求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和秘书三处。重特大森林火灾灾区的气象信息,根据火场指挥部要求,由气象部门及时提供。
八、按照《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受灾地区需增援扑救力量的,由省防火办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和秘书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