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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业局参加市政协立法协商会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6月20日,昆明市政协在政协会议室召开立法协商会,部分政协委员围绕即将出台的《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展开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协副主席傅汝林出席协商会。 备受关注的《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亮点频显:一是增加调整了森林防火的机构与职责,《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了四个责任人的责任。二是明确规定森林防火经费及护林员待遇。为稳定森林防火队伍,《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专职护林员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森林防火队员和护林员购买相关保险。”三是明确规定防火期的时间。防火期的确定,是加强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的重要措施。结合我市自然条件和森林火险发生规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为增强新《条例》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四是细化了野外火源管理。多年实践证明,野外用火是引发森林火灾的主要源头,预防和杜绝野外用火是抓好森林防火的关键环节。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管理,发布封山公告。五是增加了森林火灾扑救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是做好扑救工作的关键,对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一些重要部门,《条例(修订草案)》对其细化了工作职责。《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交通秩序,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交通部门负责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道路。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情况分析,设置火灾移动气象台,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数据,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通信部门负责保证现场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和线路运行安全。” 委员们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应加大处罚力度,通过严刑重罚,严厉打击森林野外违规用火。关注护林员等临时聘用人员的待遇。  傅汝林指出,把立法协商作为履行政治协商的一个抓手,是推进政治协商职能具体化、常态化,避免空泛化、形式化的务实、创新之举。市政协立法协商会先后对4部地方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有多条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如何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进而从制度层面上确保政治协商工作越做越好,关键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委员参与机制、法规评估机制、综合起草机制,逐步建立一个规范的长效机制,推动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林业局政策法规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