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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争取国家野保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日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森林保护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国家林业局下达了云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投资计划,云南省药山、永德大雪山、白马雪山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争取到资金3093万元。为切实管好用好国债投资,高质量建设2006年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国家林业局要求:

一、严格依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开展建设。国债投资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站点、界碑标桩、围栏、了望塔、标本馆和科研、监测、宣教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和购置小轿车。

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按规定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并按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未完成初步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按合同办事。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把工程质量管理摆到重要位置上,抓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效益。

三、维护国债投资计划的严肃性。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国债投资计划属中央指令性计划,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拖延建设工期。对计划执行中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而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国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专项建设资金,做到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国家林业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调整计划,发生截留、挪用、串用建设资金问题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和停止安排投资的调控措施。

五、加强信息反馈工作。要抓好项目信息反馈和统计报告工作,及时上报工程建设重大信息,定期全面、准确地报告工程实施的进度、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