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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性林业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云南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林业立法工作,各级法制部门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调研、主动协调、强化推进立法工作力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基础性工作,林业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体系。云南省先后制定出台了《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共5件地方性法规,以及《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和《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3件政府规章。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各自治州(县)人大,开展林业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先后有怒江、文山、楚雄、西双版纳等自治州及巍山、宁洱、澜沧、景东、景谷、镇沅、禄劝、屏边、沧源等自治县制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昆明市人大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昆明市林业管理工作的立法,先后制定了《昆明市种子管理规定》、《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上述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初步建立起了全省多个层面、较为完善的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单行条例体系,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林业管理、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基于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为了与国际贸易和交往的法律体系接轨,按照国家和省人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云南省林业厅积极组织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进行了修订。此外,还根据林木种苗管理的需要,制定了《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使云南省的林业法制体系进一步成熟和完善。(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