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全面启动实施市域退耕还林工程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退耕还林是减少水土流失,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是该市生态建设、森林城市创建和在“桥头堡”建设中打造生态高地和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市自2000年启动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以来,成效果显著,截止2011年底累计已实施完成国家退耕还林工程74.8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26.3万亩,荒山荒地造林43.7万亩,封山育林4.8万亩。工程涉及全市14个县市区,114个乡(镇)584个行政村7万多户农户。国家、省累计投入退耕还林各项补助资金已达6亿余元,户均受益8000余元。自2005年始该市退耕还林工程逐渐进入阶段性验收(国家重点核查),2006年后由于国家计划的调减,该市退耕地还林均没有任务,退耕还林工程进入巩固成果阶段。围绕该市生态建设、森林城市创建和在“桥头堡”建设中打造生态高地和生态屏障的总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该市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推进市属全域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建设实施。 一、目标要求和范围 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全市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完成辖区内城镇面山、主要公路铁路沿线、水源保护区、江河流域、生态脆弱地区、村社周围等重点区域退耕还林任务。同时,结合退耕还林,通过林权市场化流转等渠道,借助社会力量,全面推进“四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无林地植被恢复和低效林改造。按照已经完成的各县(市)区退耕还林规划,全市退耕还林规划总目标任务达171万亩,总投入测算达70亿元左右。 二、保障措施(一)结合昆明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和市属相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昆明市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暂行办法》、《昆明市市级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编制细则(暂行)》、《昆明市市级退耕还林实施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市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和考核评分办法》等五个制度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全市退耕还林建设实施的政策保障机制。(二)为稳步推进实施该市退耕还林工程,依据各县(市)区退耕还林规划和上报任务需求,市政府已下达全市2012年度退耕还林任务计划20万亩,投入测算1.4亿元。任务覆盖十六个县(市)区和管委会。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注重实效”的原则,2012年度任务要求重点布局在城镇面山、主要交通 沿线两侧(视目可见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三)主要政策措施: 1.结合实施退耕还林,采取流转经营等综合手段和措施,大力引导培育和规模发展苗木基地产业、经济林果产业、木本油料林产业、木本花卉产业、木本中药材产业等。 2.在退耕还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块(主要是苗木基地建设的地块),同步制定水利设施配套规划和建设,保障退耕还林和绿化造林苗木用水供水需求。 3.按照“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保障退耕农户基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对耕地还林实行基本口粮折现补助。一是对法定在册承包耕地退耕还林的:每年每亩给予基本口粮折现补助500元。种植核桃的,连续补助8年;种植其它经济林果及生态林树种的,连续补助5年。二是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事实耕地的:每年每亩给予基本口粮折现补助300元,连续补助5年。三是实施退耕还林的,每亩当年一次性补助种苗费200元;培育成为核桃采穗圃的,每亩当年一次性补助种苗费1000元。 4.实施退耕还林后,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符合确权发证条件的,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5.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退耕还林后,承包期一律延长至70年,允许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6.退耕还林及周边无林地造林连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其中3%以内的面积建设临时看管用房,适度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度假等生态园区。 7.关注退耕农户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关注群众退耕后的生计问题,要在退耕还林区,加大沼气、小水电、太阳能、营造薪炭林等农村能源建设及基本口粮田建设,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要切实组织开展农村就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退耕还林村、社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和就业,增加收入。优先安排退耕农户子女寄宿制教育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