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两个林业条例修订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新修订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经2011年2月20日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决定于2011年6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着文山州林业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 新修订的两个《条例》与旧的相比,具有鲜明可比性。旧条例施行10多年来,虽然对规范全州林业管理、推动依法治林工作进程、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从新形势发展要求看,原两个《条例》章节过多、内容混乱、条款不清,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远不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文山州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进一步加快林产业的发展步伐,两个《条例》着重从6个方来进行修订,力求达到了文字准确、语言简练、表述清楚,可操作性强:一是框架结构修订。按照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采用篇章结构方式,对原条例部份章节条款的内容进行撤并规范,并在顺序上进行调整。二是内容增减修订。原条例章节过多,此次修订始终坚持删繁就简,言简意骇的原则。三是监督主体修订。修订中按照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林业管理、监督、服务的主体地位,同时考虑到林业行业的特点和林业产业发展多元化的实际,明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各自的职责。四是资源范围划定标准修订。对森林资源范围的界定,是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在原条例规定和划定的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与国家关于林业行业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相衔接。五是市场化管理修订。修订中坚持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对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林业产业项目,允许林地、林木产权和经营权实行转让、抵押、作价入股,对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好自己的林地、林木以及采伐利用,都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使林业产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社会化、市场化,逐步改变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现状;另一方面又使林业产业的发展更加规范化。六是法律责任设定修订。关于法律责任一章,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罚款幅度在《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同时结合了文山实际,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设定,降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此外,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也设定了行政处分,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