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林业“两条例”修订审议通过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近日,文山州召开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两个修订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分别于1992年7月1日、1993年7月1日施行。10多年来,对加强和指导全州野生动物类型保护,规范和管理,推动依法治林工作进程,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条例部分章条款已不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文山州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进一步加快我州林产业的发展步伐。2009年12月,文山州及时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在省人大民工委、州人大民工委、州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州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多次召开不同层面、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十易其稿,形成修订草案。按照立法程序,先后报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审核,经省委审定批复后,决定提请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审议,与会代表对“两个条例”修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认真梳理后,形成决议。会议认为,“两条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是规范文山州林业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加快林业发展,实现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是推进依法治州的又一重大成果,体现了全州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会议审议通过了“两条例”修订草案,并上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文山州林业局 陈绍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