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为规范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行为,提高造林种苗质量,省林业厅结合全省实际,就种苗工作向全省各级林业部门提出了4点要求。一是加强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认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对林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按《办法》规定,服种、贮藏、经营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加强对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的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及时查处。依法维护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和林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二是建立质量检查通报制度,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检查通报制度。按照《办法》的规定,在辖区内按制定的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方案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强化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林木种子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造林使用的种苗达到合格要求。三是严格执行标签制度,把好林木种苗市场准入关。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生产、经营和调用种子过程中,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制度,以标签来标记种苗质量,确保林木种苗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把好林木种苗的市场准入关。四是积极组织开展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提高质检人员素质。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试阶度,不断提高种苗管理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检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