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组建专业扑火队快速提升战斗力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社会稳定,云南省政府向全省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森林防火命令》,并要求各县(市、区)必须组建30人以上、重点林区乡(镇)必须组建15人以上的集中食宿的专业扑火队,保障装备和机具,强化训练,快速提升扑火战斗力。 《命令》规定,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要按不低于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提前做好防大火抗大灾的物资储备。扑救森林火灾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建高效统一的指挥体系、通畅快捷的通信系统、保障有力的后勤系统,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和"打早、打小、打了"的灭火方针,坚决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死灰复燃和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24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省森防指要派出赴火场工作组督促指导扑救工作。12小时、6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州(市)、县(市、区)森防指领导要到一线指挥扑救工作。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担任一线指挥员,严禁动用未经训练的人员执行直接扑打明火的任务,特别要防止林区群众自发地、无组织地上山扑火,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州(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负责制,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第一责任和主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协调理顺防火机构,落实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后勤保障及巡山护林员工资等经费,保证森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好防控森林火灾的职责,全力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林业部门必须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乡长、村长、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等关键人的具体责任,坚决把"责有人担、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打"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快速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用火、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作为重点工作立项督办,加大依法治火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森林火灾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制度,对责任、经费、预案不落实,巡山护林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组织扑救不得力导致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问责,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