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全面部署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精神,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开展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对开展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作出了全面的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合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是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生态发展目标的基础,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经费,落实工作人员和技术力量;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要统筹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需求,做好与各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方面的手段,创新林地保护利用机制,提高林地保护利用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规划实施执行力;要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对使用的资料要认真核实、充分论证,确保规划基础数据和使用资料的准确可靠,对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统筹协调,提出科学的解决办法和措施;要认真制定规划编制的具体时间表,确保编制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本级的规划编制工作。省级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上报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征求意见和组织评审。县级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1年10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上报省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林地档案数据库建设要于2012年11月31日前完成。 《通知》强调:各级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并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统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随意调整或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行为。(厅资源林政处 陈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