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整改工作,贯彻落实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和省林改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回头看”的通知》精神,云南省林改办要求各地林改办从以下七个方面加强林改主体改革工作:
一、加大政策宣传,全面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周密详细的林改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的力量,通过会议、电视、广播、报刊、标语、板报、网站、简报和公开信、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宣传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新一轮热潮。要用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将会议精神转化为推动林业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重点要组织林改工作队员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切实把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林改配套改革的政策文件,宣传到基层、到村、到组、到每一个农户,做到家喻户晓。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各方面关心林改、支持林改、参与林改的良好氛围。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集体林均山到户率不低于80% 均山到户率是检验各地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是否合格的一个最重要的考核指标。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家庭承包这一主要形式,依法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各州(市)、县(市、区)要认真对照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省林改领导小组提出的集体林均山到户率不低于80%这一标准。着重应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林业“三定”时已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稳定不变,此次林改中一律要实地勘界确权后发证到户。如原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已分家的,林权证能分开的一定要分开。确实不能分开的,由农户各户写出申请,方能联户发证;二是本次林改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商品林,凡是能够均山到户的,一律均山到户,林权证发放到户;三是集体公益林仍然坚持确权发证到村民小组,落实管护责任到户,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管护责任书,也视为均山到户;四是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面积不得超过集体林总面积的10%。集体林面积均山到户率=(已确权集体商品林均山面积+已确权集体公益林均山面积)÷应确权集体林面积。
三、严格区划核实,减少集体林面积误差 省级检查的15个州(市)均不同程度存在两类林区划的集体林面积、二类调查集体林面积和实际确权的集体林面积的误差问题。各地要认真统计林改确权的集体林面积,对于面积出入较大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林改办。今后,各地的集体林面积应以此次林改实际确权的集体林面积为准。
四、依法依规操作,完善相关程序方法 对林改方案简单粗糙、模式化导致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要进一步核实人口、森林资源状况,尽快完善村组林改方案;对于林改方案没有经过三分之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要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表决;对林改方案表决会议的通知签收、会议签到、表决结果没有签字盖印的,要尽快进行补充完善;林农对各自宗地的林地界线没有确认签字的,要重新签字认可;对林权现状、林权勘查结果和林权申请登记没有进行公示的,要重新说明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对自留山、责任山及流转林地年限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应给予纠正。
五、落实责任到人,提高林权勘查质量 要组织州(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技术人员,对林权勘查工作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对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权属勘查表和林权证相互不统一的,要到现地核实,按照基础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各项因子不能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对宗地移位、四至界线描述、地类、林种、树种甚至人名填写有误的,应给予纠正;要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对林权证填写错误或内容不齐全的,要予以纠正完善;对林权证附图不清晰的,要重新按要求制作附图,尽可能提高附图清晰度,不能将附图打印成宗地形状草图;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结合此次林改主体改革的整改工作,尽快发放退耕还林地林权证,明晰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确实保护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六、完善调处机制,做到纠纷调处两个95%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已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成果,加大对未调处纠纷的调处力度,确保林权纠纷成功调处数量和调处面积均达到95%以上。要实行山林矛盾纠纷调处分级负责制和挂牌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间和办理要求,最大限度地把纠纷调处好、把矛盾化解好。已调处的林权纠纷,要逐件登记建档,定期进行回访,避免出现反复,每一起已调处的林权纠纷都应有相应的调处申请、调处笔录、调处协议(或行政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和相关附图。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林权纠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要特别关注在林地林木流转、林木采伐、林权抵押贷款等方面出现新的林权纠纷。要妥善处理好过去林地流转中存在的面积过大、流转期限过长、流转费用过低、群众意见大的问题。跨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涉及的州(市)、县(市、区)的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主动,相互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好纠纷。
七、注重归类整理,切实规范林改档案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下发的林改档案管理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指导,帮助基层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特别是对林改工作类、林权类、纠纷调处类、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严格分类、标注档号、建立健全档案目录和检索体系,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