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云龙县和怒江州泸水县行政接边地区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协调会议在昆明召开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5月24日,受云南省政府领导的委托,省林改办在昆明召开了大理州云龙县和怒江州泸水县行政接边地区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协调会议。省林改办副主任、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处长陈立贤主持会议;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林改办主任王德祥,省林业厅党组成员、省森林公安局局长夏留常到会讲话;云龙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明,泸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士龙,大理州林业局副局长、州林改办副主任吉向阳,怒江州林改办副主任施学强分别发了言;省林改办、省林业调查规划和两州、两县林改办、林业局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在协调会上,王副厅长全面阐述了调处行政接边地区山林权属争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回顾了两州行政接边地区山林权属纠纷的历次调解过程。他指出,2008年5月4日在昆明召开的两州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今天的会就是抓落实。两县领导回去后,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作汇报。林改以后,各地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今年,由省政府派出的森林公安队伍要撤出争议地区;要按属地管理的方式,由当地对争议林地进行管理。现对两州行政接边地区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提出八条要求: 1.两州、两县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行政接边地区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把它作为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来抓;对调处工作要积极面对,不推诿、不回避,严防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携手做好争议调处工作。 2.争议地区的行政界线,以省政府行政勘界的批复为准,林权争议按跨界林地处理。本着调处的原则,可多种方式协商解决。 3. 认真落实2008年双方达成的5点协议。对协议的落实采取先易后难,分段调处的方法进行。对一时难以达成协议的争议山林,根据云林发〔2006〕9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在争议地块调处达成协议前,任何一方不得发放《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从事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以外的生产活动。如有违反,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违反方承担,并进行通报。 4.经调解机构协调达成调解协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双方都要认真做好各自争议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督促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调解协议。 5.双方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地互通情况、交流信息、掌握动态,及时做好行政接边地区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行政接边地区乡镇要加强经济、文化、体育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交流思想、联络感情,增进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友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行政接边地区的稳定、和谐、繁荣。 6.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6月1日,在云龙县召开一次调处会议。会后,由省林改办派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两县争议地的人口、资源、土改以后的林地权属法律凭证等现状进行调查,为调处纠纷提供依据。6月中、下旬,在泸水县召开第二次调处会议,落实5点协议。争取6月底以前按程序,由两州政府将调处结果上报省政府,争取7月检查验收两州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 7.做好现状调查的协调配合工作。两州、县人员回去后,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待工程技术人员到达后,两州、县抽出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做好争议地现状调查工作。 8.争议地涉及国有林的部分,国有林的决定权在省政府。这部分林地的管护问题,由省政府决定。目前,要严格按天保工程的要求进行管理,不能出现乱砍滥伐等情况。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调查时,国有林一律按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省林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