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全面保护。
规范野生动植物养殖、培育和经营利用活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消除危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隐患,营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效机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责任分工
1.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对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伤害、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牵头单位:市森林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开展巡逻值守,重点对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水库、河流等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夜间张网、设置火堆、强光灯捕鸟以及电、毒、炸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收缴和清除天网、毒饵、鸟枪、诱捕器等猎捕器具,切实消除危害野生动植物的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滇池管理局、市森林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野生动植物生境和栖息地环境监督管理,对污染、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和栖息地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文化、旅游市场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对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检查,对非法来源野生动植物制品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森林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对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花鸟市场、饭店、药店、宠物馆等场所进行检查,对非法来源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对出售、购买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森林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对野生动物人工饲养繁育场所进行检查,严格审核其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证照的合法性及物种来源合法性,取缔非法饲养、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假借人工繁育之名行非法倒卖之实的人工繁育场所,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或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人工繁育场所,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
牵头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清理整顿野生动物展示展演活动,对不具备展示展演条件、野生动物福利得不到保障以及达不到野生动物隔离防疫、疾病防治标准的场所,要立即整改,停止展示展演活动。
牵头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清理整治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的广告,取缔悬挂、张贴的“野味”招牌,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将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涉及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加强对来往交通要道及快递、物流等非法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执法监管。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执法监管,禁止出售、购买和利用国际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一步加大对走私或非法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象牙、虎骨、犀牛角、穿山甲甲片等非法贸易行为。
牵头单位:昆明海关缉私局
配合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督促旅行社、导游向游客宣传红嘴鸥保护知识,引导游客科学爱鸥护鸥,防止发生非法猎捕、随意抓捕、伤害红嘴鸥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市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负责城市公园内野生动植物保护,规范野生动物展示展演活动。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森林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依法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地和经营、出售、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施检疫。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公共主流媒体的作用,引导公众爱护野生动植物。
牵头单位:市新闻办
配合单位: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加强中小学生自然教育,把保护野生动植物纳入中小学生态文明教育范畴。
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配合单位: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清理全市范围内红木家具协会或其他涉及野生动植物利用的社会团体和协会,并妥善处置。充分发挥野生动植物保护社团、协会的作用,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学术交流和研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志愿者参与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形成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着力抓好执法检查,逐一对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宾馆、饭店、药店、珠宝店、古玩店、宠物馆等场所进行排查,突出对象牙、虎骨、犀牛角、穿山甲甲片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集中力量进行打击。
加强自然保护地、湿地、禁渔区等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日常巡逻检查和管理,严格规范野生动物养殖和经营利用,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等力量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积极引导市民“观鸟”不“关鸟”,倡导健康饮食,远离“野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