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阿扎介绍,《条例》共6章51条,分为总则、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具有极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今后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配备专业装备。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的公共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规范了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同时,为适应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的变化,《条例》还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义务和责任。 《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将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预警监测和预警响应、野外用火管理、计划烧除等要求提升到了法规的高度,力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到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条例》凸显以人为本、依法治火的理念和原则。着力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条例》还体现了地方性的法规配套性。与上位法和应急法规相衔接,统一了火灾等级及其划分标准,明确了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和实施主体,进一步规范了森林火灾信息报告程序。 《条例》明确,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据省林业厅党组成员、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万勇介绍,因受4年连旱及今年季节性干旱影响,全省降水持续偏少,气温持续偏高,林下可燃物严重过载,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火灾易发难控。截至4月25日,全省共发生森林火灾204起、受害森林面积1150公顷,与近3年均值同比分别下降了39%、38%,火灾当日扑灭率达96%,有效阻止了5起境外山火入境,没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伤亡事故。去年,全省森林火灾保险范围已扩大至15个州(市)123个县(市、区),全省森林火灾保险共赔付700多万元。随着我省气象变化,极端气候的发生及森林面积的大幅提高,全省森林防火任务繁重。目前,我省已组建1.2万余人的专业扑火队,今后,我省还将根据《条例》规定,逐步在每个县组建一支专业扑火队,增强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厅宣传中心 武建雷)